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居住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自住住房:
(一)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
(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使用年限为70年的。
第五条 缴存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有房屋共有人的,共有人应为缴存职工父母、配偶、子女。
第六条 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之前,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冲抵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不得提取。
第十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包括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房租支出,再次提取需间隔一年以上。
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综合确定,再次提取需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符合第二章第三条(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佐证材料、业务佐证材料、转款账户材料。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通过服务窗口、网络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方式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身份佐证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提取的,应提供相关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第十五条 业务佐证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购房收据或发票;购买异地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簿;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的土地权证,所在县(区、乡镇)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费用凭证(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的土地权证,住房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五)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贷款记录);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明细;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通知;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通知;
(九)离休、退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十)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缴存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能够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缴存职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资金划转至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冲抵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