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组〔2020]8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豫组[2008]3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做好收缴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资料。
第三条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无故拖延。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条党费缴纳额度以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收入(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学校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五条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教工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条 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每年使用党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本级党组织年度交纳党费总额的25%,退休职工党组织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基本用途为以下五种:(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财务处进行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党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基层党组织党费支出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提出报告。报销票据(附请示、票据、新闻或报告等资料)经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公示工作。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或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