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 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3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 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2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